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和众创空间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
2.具有基本的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6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能为入驻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3.具有专职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配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的管理运营人员,众创空间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4.具有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年协议入驻(申报前一年)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5个,入驻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要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
5.具有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6.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众创空间运营程序正规有序,指导服务及时有效,制度科学规范,每年组织创业者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5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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