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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职能领导班子内设科室下属机构服务承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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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流程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宁德市司法局
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共14件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行政法规1件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

(四)部门规章10件

(1)《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一款: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3)《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三条第二款: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9号)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6)《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7)《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的设立、变更、注册,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8)《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7号)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9)《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10)《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