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全市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9-1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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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合理规范按病种收付费项目价格水平,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省医保办《关于规范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病种收付费疾病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我市20家县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院(见附件1)住院的基本医保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凡临床路径明确、入院第一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付费标准的,原则上应纳入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按此次调整后的按病种收付费项目价格执行收费。

  二、按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付费根据医院等级分为A、B、C三档收费标准,医院按此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包含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规范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诊疗费用,除部分耗材及医疗项目费用可另行收费外(见附件3),医院不得收取额外费用。除外内容编码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按病种结算病种除外内容编码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1〕94号)精神执行。

  三、政策调整内容

  此次调整按病种收付费项目价格37个,其中市属病种收费10个,省属病种27个(见附件2)。病种临床路径按照卫健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解释的通知》(闽效能办〔2022〕1号)精神,按照公立医院按病种(含DRG、按病种、病种分值收费和付费)的出院参保人次数占比不低于35%的要求,结合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抓好指标落实。

  (二)有序衔接。各相关定点公立医院应及时做好价格更新维护,同时开展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学习培训。对于2022年9月1日前已入院未出院且属于本次调整后按病种收付费的患者,可选择调整后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结算或执行项目收费结算。

  (三)注重沟通。各定点公立医院要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知情权,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回应解决患者反映的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按病种收付费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按病种收付费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1.宁德市执行按病种收付费的定点公立医院名单

        2.宁德市按病种收付费项目调整表

        3.另行收付费医用耗材及手术费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