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7〕19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经过认真梳理,我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2.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3.尾矿库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4.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5.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1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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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限制事项 |
1 |
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
2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
3 |
相邻矿山井巷互联互通。 |
4 |
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
5 |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6 |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
7 |
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
8 |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
9 |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
10 |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
11 |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
12 |
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
13 |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
14 |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15 |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16 |
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
17 |
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
18 |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
19 |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
20 |
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
21 |
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
22 |
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
23 |
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
24 |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
附件2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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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限制事项 |
1 |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
2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
3 |
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
4 |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
5 |
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
6 |
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
7 |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
8 |
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
9 |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
10 |
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
11 |
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
12 |
危险级排土场。 |
附件3
尾矿库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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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限制事项 |
1 |
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
2 |
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
3 |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
4 |
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
5 |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
6 |
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
7 |
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
8 |
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
9 |
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
10 |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
11 |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
12 |
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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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限制事项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3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
5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6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7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8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9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10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11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12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13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14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
15 |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
16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17 |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18 |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
19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20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附件5
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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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限制事项 |
1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2 |
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
3 |
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
4 |
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
5 |
擅自改变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
6 |
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
7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8 |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
9 |
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
10 |
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
11 |
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
12 |
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
13 |
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
14 |
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
15 |
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
16 |
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
17 |
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
18 |
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
19 |
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20 |
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