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来源: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3-04-0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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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4月11日印发了《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3〕19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可行性 

  (一)制定的背景和可行性。2022年8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机制。

  (二)制定依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文件规定。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起草。

  (二)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7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函征求各县(市、区)、东侨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2023年1月11日,市司法局对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2月13日,市政府专题会对《宁德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进行研究。2月18日市自然资源局再次征求市工信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管委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宁德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公平竞争审查。经认真审查,《宁德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无涉及市场公平竞争内容。

  (四)合法性审查。将《宁德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核并备案。

  (五)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月27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宁德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4月11日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宁德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主要由7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目标。要求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逐步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促进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进一步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及其托管区和小微园区等其他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先行实施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待条件成熟,制度相对完善后,逐步扩大至全市其他区域。

  (三)重点任务。通过开展区域统一评估、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严格“净地”出让、明确履约要求、加强全程监管、优化审批服务等一系列工作,有序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工作。

  (四)政策措施。提出了支持用地用林保障及加强正向激励的措施,保障“标准地”改革实施的顺利进行。

  (五)时间节点。“标准地”改革实施按照前期准备阶段、重点推行阶段、总结提升阶段及全面推行阶段四个时间节点进行有序推进。

  (六)工作要求。对“标准地”改革实施提出三点工作要求,要求各部门加强工作协同, 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局际联席会议,统筹组织推进全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要加强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日常监督,强化督查考核;要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

  (七)附则。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工信局、住建局进行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