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起草说明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3-2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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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3月30日印发了《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2023〕12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精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先后三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住建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等18个单位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15条,采纳10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的3条主要是相关单位对工作职责分工的建议意见,结合省里方案要求和我市实际,经认真研究,未予采纳。2023年3月23日,市司法局对《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司法局意见,对《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及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会材料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23年3月3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细化了工作目标,明确我市重点流域、重点入海河流、重点海湾和美丽海湾样板湾区的具体范围;结合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选取古田县和福鼎市分别作为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和综合管理试点,探索试点示范治理模式;对各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职责做了明确,推动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开展。主要内容包括目标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分类整治要求等内容。

  (一)目标要求。分年度明确目标和实施范围:2023 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重点流域和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5%整治任务;完成重点海湾与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6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流域、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70%整治任务,重点海湾、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90%整治任务。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实现省里下达的整治目标。

  (二)重点任务。共三方面:一是排查溯源,摸清底数。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应组织相关部门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排污口建立台账清单。二是一口一策,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试点示范一批、交账销号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三是源头管控,强化监管。要求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明确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严格环境执法,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监测监督,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

  (三)保障措施。重点从加强协调统筹、强化技术保障、加强公众监督等方面提出措施要求,为《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四)分类整治要求。对排污口的设置、命名、编码、标识牌及规范化方面做了总体要求,并将入河入海排污口按照四大类进行划分,明确分类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和督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