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救助服务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主要介绍我市相关业务救助对象、救助认定、享受待遇等内容。
概述
医疗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022年12月,我市出台《宁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文件精神与任务要求的基础上,融合了我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和医保扶贫政策,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自2023 年起正式实施。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救助认定
1.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革命“五老”人员,并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工作;
2.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返贫致贫人口;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重点优抚对象;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5.残联部门: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
享受待遇
1.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 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2023 年资助参保政策不变,仍全额资助)。
2.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 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3.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 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 60%比例救助(2023 年起付线3146 元),第五类救助对象按 50%比例救助(2023 年起付线7865 元)。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也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申请待遇
1.医疗救助对象的核定及资助参保。各县(市、区)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每月15日前将第一类至第四类人员传送至同级医保经办 机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标记救助对象身份类别、生效失效时间(救助助待遇的生效时间自认定之日的次月1日起,失效时间从身份退出之日的次月1日零时起停止)及认定属地(县区),并对第一类至第三类人员办理资助参保手续(第三类人员2023年仍按全额资助,2024 年按90%定额资助参保)。
2.医疗待遇方面
(1)医疗救助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救助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的,须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救助对象按照我省政务服务清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有关规范提供所需材料[费用报销申请表、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门诊提供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参保地和医疗救助认定地不在同一统筹区等原因导致医疗救助费用未能在“一站式”直接结算的,须向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并按照我省政务服务清单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有关规范提供所需材料(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申请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病历资料、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每月15日前,动态监测筛查出符合申请前12 个月(不含当月)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疑似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名单后,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推送,民政部门通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月盖章推送给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并通知救助对象到对应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应填写《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申请表》,向认定地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申请表。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申请表》后,按规定实施救助,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附件: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申请表
常见问题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是由哪些部门认定的?
相关文件
*以上资料请以各相关责任单位最新发布消息为准